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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讼造句-法史文鉴:息讼的艺术之德治与法治

作者:车型网
日期:2020-10-22 14: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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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 雷


东汉时,有个官吏叫仇览。其熟读经史,博学多才,解决诉讼纠纷很有自己的一套。他刚担任亭长时,在其管辖范围内,有一个叫陈元的人,其父亲早年去世,与母亲一块居住。有一天,陈元的母亲到仇览处状告儿子不孝。


不孝罪,按照汉代的法律是重罪。若如此判决,将毁了陈元的一生。仇览回想,陈元不是懒惰之人,看他平时的表现,也不像是一个品德败坏的人。没能好好孝顺父母,应该是教化不足的缘故。如若教育得当,应该会成为一个孝子。再者,儿子被判刑,母亲孤苦一人,无法得到好的奉养,应该也是母亲所不想看到的。因此,现在不宜动用刑律,教化息讼方为上策。


于是,仇览对老人家讲:“我最近路过你们房舍时,看到房屋打扫得非常整洁;田地也都按时耕种。据此,我觉得陈元并不是一个坏孩子。没能好好孝敬母亲,可能是没有得到很好教化的缘故。您独自一人,含辛茹苦将儿子养大,不就是想让孩子好好生活,自己安享晚年。怎么能因为一时的怨恨,陷儿子于不义呢?”陈元的母亲听后,非常后悔,就撤诉了。不仅如此,第二天仇览亲自到陈元家中,与母子喝茶聊天。向陈元讲述母子情感、孝敬父母的道理,并赠他一卷《孝经》,让其每日诵读。陈元惭愧不已,终成孝子。


讲史者语:这则小故事出自《后汉书·循吏列传》。循吏者,奉法循理,不用威严,亦可为治。母子争讼是法律问题,但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我们却没有看到法律的影子。恰恰相反,其所凸显的是道德教化和人伦感情。基于仁爱的教化,通过体察母子的真实生活遭遇,仇览顺利地解决了母子之间的纠纷,实现了法律所不能实现的效果。


2013年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实施,“常回家看看”以法律条文形式规定下来,“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常回家看看”虽已入法,但就5年来的实施情况看,很多老年人还是不愿意诉诸法律来主张精神赡养权益,即使法院判决,执行情况也不理想。笔者认为背后的原因主要是忽视了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之间的关系。用法律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固然重要,但深切体察原被告双方真实的生活遭遇,运用道德的力量,化解其内在的情感纠葛才是根本。法律有时所能解决的仅仅是问题的表象,纠纷背后所反映的真实社会关系和矛盾才是关键。


如今,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法律享有了至高的尊荣。但法律并不排除道德,道德与法律是两种相辅相成的治理手段;尽管没有法治是万万不能的,但法治也不是万能的;在大力弘扬法治意义的同时,也要看到道德等其他规范的重要价值。这不仅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所极力倡导的,也是实现良法善治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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