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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_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释义

作者:车型网
日期:2022-05-23 11: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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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咱们的微信用户的反馈,很多人都想了解咱们的新安法。那么这新安法究竟该如何解读呢?今天贝贝就带您看看这新安法的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读(四十七)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解读: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其主要负责人应尽职责的规定。

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一些个体、私营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其主要负责人有的对事故抢救不积极,拖拉、应付,导致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针对这种情况,本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统一、有效的措施,动员、组织、协调力量全力抢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造成更多人身伤亡、更重大的经济损失或者其他更为严重的后果。这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义务。

同时,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配合事故调查处理,有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甚至逃匿,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难以顺利进行。因此,本条还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根据这一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坚守岗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各种便利与支持,包括接受调查组询问,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根据调查组的要求,协助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伤亡人数、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等事项,如实汇报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离开的,要向事故调查组报告,并安排有关人员继续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原来的适用对象是“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实际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无论什么等级的事故,主要负责人都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工作,并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读(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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