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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报杀父之仇不犯法_杀父之仇是成语吗

作者:车型网
日期:2022-07-26 11: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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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父报仇杀人是孝但杀人者死 儒家是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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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811年(唐宪宗元和6年)9月,富平县人梁悦为父报仇,杀死仇敌秦杲后,自己走到县衙投案自首。县令显然是意识到这个案件的特殊性,于是就上报。

唐宪宗就下令廷议。唐宪宗提出一个两难的问题:为报父仇而杀人,在礼上,是为父尽孝,但在法律上是杀人者偿命,处死则违反礼法,不处死则违法。

唐宪宗是这样写的:“复仇,据《礼经》则义不同天,征法令则杀人者死。礼、法二事,皆王教之大端,有此异同,固资论辩,宜令都省集议闻奏。”

为父报仇杀人是孝但杀人者死 儒家是如何处理?

面对这样的两难问题,很多人都想不出解决的方法。韩愈想出了一个妥善的处理方法。

韩愈是这样说的:“律无其条,非阙文也。盖以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矣。故圣人丁宁其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律,其意将使法吏一断于法,而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

首先,儒家并没有明文规定如何处理为报父仇而杀人。其次,不许孝子为父报仇,就违反了儒家所提倡的忠孝理念。但是如果明确允许为父报仇,就有很多人以为父报仇的名义到处杀人,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为这个缘故,圣人才没给出为父报仇如何处理的规定,而是分开处理:把忠孝写进经书,把杀人偿命写进律法。

为父报仇杀人是孝但杀人者死 儒家是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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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韩愈提出了他的建议:“凡复父仇者,事发,具申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由尚书省审议所有为父报仇的案子,根据案子的实际情况处理。这就为这类型的案子提供了一个弹性的审判空间。

最后,为父报仇的梁悦被杖打一百,发配到循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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