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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足的评语-公司给员工的离职证明有负面评语,作为员工你该如何维权?

作者:车型网
日期:2020-03-02 07: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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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小伙伴向我求助:小伙伴就职一家科技公司,入职后发现之前承诺的工资薪金、福利待遇根本没有实现,且公司内部管理混乱、乌烟瘴气,准备离职时,从前辈处得知,公司出的离职证明上面有领导评语,而且都是负面评语,每份必有。这让小伙伴很担心会不会影响到后续的求职。


图为一度在网上很火的辞职申请书。


找我真是找对人了。下面,我讲从原单位和新单位两个部分来分析。


一、针对原单位,在离职证明上写评语,尤其是负面评语,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即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劳动者离职时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


其次,离职证明上应该写点啥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即离职证明只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其他的信息都不用写,也不能写。


那么问题来了,针对这负面评语,你如何维权呢?


有以下几个建议:


1、自行和单位协商,要求单位不要写评语。


2、若自行协商不成,建议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出面责令原单位改正。


3、若效果仍不理想,则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4、终极大招,如果对仲裁结果还不满意,还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针对新单位,新单位要求你提供离职证明,一般是办入职手续的时候,面试时候通常不会要求你提供。


况且,新单位要求你提供离职证明,主要是为了确认你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避免一些纠纷。相关法律规定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再者,新单位向你发出了入职通知书后或者你已经在办理入职手续时,新单位以你原单位离职证明上的负面评语,不予录用你的行为,涉嫌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新单位的入职通知书明确约定了报到时间、工作岗位、工资薪金,并且还明确表示公司将与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份入职通知书就符合要约的特征。当事人接到入职通知书后即向该新公司表示同意其中的内容,愿意签约,属于对该公司发出要约的承诺,产生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都将承担违约责任。你可以据此要求新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在办理入职手续时也是同样如此。


综上,劳动者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要出于怕麻烦或者其他原因,就退缩。有问题可以找律师,让专业的人给你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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