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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的成语-“城管抽梯”工人坠亡——今天一起来聊聊“以执法的名义”

作者:车型网
日期:2020-02-14 01: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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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关将至,在郑州打工的欧湘斌却没法回家过年了。


1月28号,他的遗体被火化,


在他死后留下了颇具调侃意味的新“成语”——城管抽梯



此前,他已经买好了返回湖南老家的火车票,车票日期是2018年1月31号。可是,在1月23号下午之后,30岁的欧湘斌再也抵达不了这张车票的目的地,因为他已经离开了人世。




当天下午,郑州很冷,最高气温只有两度,最低气温达到了零下5度。事发当天,死者欧湘斌和周志雄二人一起在楼顶安装广告牌。


此时,6名身着制服的城管队员出现了,他们说自己是郑州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并制止了二人的安装,表示这家“鑫港校车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取得广告牌的安装许可证,要求他们将已安装好的几个字拆除。



“刚拆一会,切割机的砂轮片坏了,老板就开车去买。城管等了一会,就要把三轮车和梯子都拿走,说我们在故意拖延时间。我说了好多遍请他们再等一等,不要拿走(梯子),对方也没听,态度很强硬,然后拿着就走了。”死者欧湘斌的徒弟、20岁的周志雄告诉记者,“我说了好多遍不要拿走梯子,对方也没听。”



新京报动新闻模拟图


城管从过来到拿着梯子走,不到一个小时。他们当时声音很大,让马上拆,三轮车和梯子也要扣掉。有个城管工作人员说了一句:“你们不拆完就别想下来。”



新京报动新闻模拟图


当安装工人欧湘斌和周志雄还在楼顶时,执法人员竟将梯子撤走。下午5点40分,拆除工作出了一点状况,欧湘斌想下楼查看,没了梯子,他只能拽着绳索下楼,结果不慎坠亡



一直以来,与城管相关的矛盾冲突事件频发,城管到底是一支什么性质的队伍,它的执法权有多大?怎样才能保证执法的温度?今晚22点20分《新闻联合播》邀请到了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的李春光律师和媒体人钟丹立两位嘉宾,与主持人胡世欣一起来聊聊“以执法的名义”。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李春光律师(中)


媒体人 钟丹立(右)


主持人 胡世欣(左)


前了解到对涉事的执法人员的处理情况:免去了相关涉事城管执法人员的职务,后以涉嫌玩忽职守将涉事城管执法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此前,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办案民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文印店老板刘勤是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刑拘,依据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1月31日晚8时许,郑州“抽梯案”中被刑拘的涉事文印店老板刘勤已被取保候审,回到家人身边。


来源:财新短视频


这个通报一出,


很多网友都非常疑惑,


为什么文印店老板刘勤被刑拘?


为什么将涉事执法人员,


移送至纪检监察机关,


而不是公安机关呢?



城管抽走了梯子,


施工人员摔死了,


结果文印店老板被刑拘了。


有网友这么总结欧湘斌的死:“老板给他财路,城管断他活路,结果老板被抓,城管自罚三杯”。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认为,移送者对于此次事件的严重性估计不足,作为撤走梯子的城管执法人员他是应该意识到危险是存在的,在当时那个环境下被困人员应该如何撤离?


这一点城管是能预见到的,他明知道撤走梯子可能会造成坠亡事件但仍然这么做,不应该仅仅追究其中的行政违法责任,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对执法人员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拘留文印店老板,有转移注意力的嫌疑。



▲安装工人通过梯子登上建筑物安装、拆除广告牌。 新京报动新闻模拟图


因为这起事件的核心在于城管撤走梯子是否与死者死因有因果关系,李律师认为从目前披露出来的情况来看,这个因果关系是成立的。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来追究老板的责任不应当是主要的。



媒体人钟丹立认为,此次案件的核心在于为何城管要撤走梯子?这对于他的执法行为有帮助吗?这个举动是否合法合规?这一系列的疑问在官方的回应当中都没有打消民众的疑问。


而且抽梯城管应当对死者负有主要责任,而不是雇佣的老板,如果这样看的话是不是还应该处罚卖梯子的人、惩罚做广告文字的人?所以这些举动都是有疑问的。为什么城管去做的事,他受到的处罚却不是最大的。钟丹立认为这有一种想把城管执法置于正当执法的嫌疑,转移民众的注意力。



根据《新京报》报道,经协商,郑州市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赔偿死者家属50万元,同时考虑到死者家庭贫困,补贴20万元;安装广告牌的鑫港校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10万元,承接广告牌的文印店,也就是死者欧湘斌打工的湘鑫图文广告赔偿43万元。几项赔偿共计123万元。家属已经收到80万元。



出了事情,定责、赔钱,事情似乎就完了。但是,一条鲜活的生命就此消失,一个家庭支离破碎,而这个结果原本是可以避免的。在这个事件发生的过程里,有太多的细节可以探讨。大家俗称的“城管”到底一支什么性质的队伍?它的执法权有多大?城管命令工人不拆完不准下楼,这是在合法地行使权力吗?


针对这一系列疑问,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一、城管是我国的特有现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把以前分散的管理权力统一归属到一个特定的部门。就城市管理方面来说,它的执法权比较大。


二、对于违法行为的存在,城管肯定是有管理的权力。但任何一种行政行为必须遵守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合理原则,只强调合法不强调合理是不够的。很多方案的情况下,应选择一个最合法合理的方案。任何行政行为都应该遵守的。


三、城管赔偿这样的做法本身就是有违法嫌疑的,执法局为什么要赔钱?钱从哪里出?部门经费都是有明确规定的,是由城管局来赔还是责任人来赔?这个其实是需要关注的。



媒体人钟丹立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一、城管的执法环境是比较单一和广泛的,执法行为是暴露在大众监督之下,执法对象多是些社会低收入人群,处理不好就容易引发社会同情心。其次从执法人员构成来说,平时经常“出事的人”都不是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没有专业的培养。由于编制人手不够,部门招聘了大量社会人群,门槛太低,个别和部分城管人员戾气太重。突然有了一种权力,一种貌似能凌驾于他人之上,就很容易膨胀。


二、城管收取管理摊位费,很多小摊小贩不愿意进入“引摊入市”。因为他们习惯了打游击,习惯流动,其他地方没有竞争,生意就有保证。聚集在一起,特色和生意会被影响,所以现在即使有了一定成效,但并没有解决问题。而且城管队员不应该背负这么多骂名,因为他们也是职责所在。问题在于执法方式上如何取得一个平衡,而不是双方总要有一方承受巨大伤害。这种剑拔弩张的状态,最后导致的是双伤的结果。


针对此次执法过程中造成的悲剧,


《新闻联合播》还聊了下面这些问题:


1. 从法律上来看,城管执法人员扣留梯子有法律依据吗?


2.有评论说,当地警方先把文印店老板抓起来刑事拘留,是想把这个事件迅速定性后将城管的行为合理化,只要在执法的名义下,这城管的责任就好定了,城管的这次行为造成的后果能免去法律责任吗?


3.现在看当地的处理,责任最大的是文印店老板,但是看赔偿,家属将一共获赔123万,城管这一方就承担了70万,不管它的说法是赔偿还是补贴,总之是占了大头,是不是有一点花钱来平民愤、让家属不要闹的意思?官方舆论认为“这是一种突破行为底线的恶。”


4.很多媒体都在呼吁执法的温度,柔性执法,如何柔性执法呢?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每一起“抽梯式”粗暴执法都会抵消乃至颠覆来之不易的温情努力,让城管在舆论的漩涡中越陷越深。温情执法是一剂治愈群体形象危机的良药,需要每一位管理者和执法人员用心领会。


更多精彩观点和问题,


敬请锁定今晚22:20分的《新闻联合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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