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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的礼治的礼是什么_荀子的礼仪法制思想

作者:车型网
日期:2022-03-04 16: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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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引法入礼,以法护礼”

在《荀子》一书中,“法”出现的频率颇高,后世之人亦多有将荀子之法等同于商鞅、韩非等战国法家之法,于是便有将荀子纳入法家的阵营。用这种简单的认识来谈荀子之法是有失偏颇的。在荀子这里,隆礼是他最根本的思想,法是从礼而生。“简言之,荀子的礼法关系是礼主法辅、礼法并用,他第一次把礼法统一在一起。”《荀子·礼治》:“礼者,人道之极也。”荀子将礼看做是人最为要紧的东西。《荀子·修身》:“故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荀子要“克己复礼”以治天下。对个人而言是:“取人之道,参之以礼。”(《荀子·君道》),对国家而言是:“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也。”(《荀子·王霸》)。不仅如此,荀子用礼规范社会上的一切活动,强调礼的外在规范性,《荀子·王霸》:“君臣上下,贵贱长幼,至于庶人,莫不以是为隆正,然后皆内省以谨于分,是百王之所以同也,而礼法之枢要也。”荀子以隆礼著称,虽然荀子也提倡法治,但法更多的是用来维护礼的实现。《荀子·礼治》:“然而不法礼,不足礼,谓之无方之民;法礼足礼,谓之有方之士。”

荀子的理想是建立一个君臣有道,上下有序的礼制社会,所以需要用礼来规范社会各阶层的人的活动,这是符合儒家的思想的。然而,在荀子的时代,已是 “今圣王没,名守慢,奇辞起,名实乱,是非之行不明,则虽守法之吏,诵数之儒,亦皆乱也。”(《荀子·正名》),比起孔子时的“礼崩乐坏”,社会已更加混乱。荀子要在这样一个混乱的社会复古西周礼制,是谈何容易!荀子疾浊世之政,他没有像孔孟那样,只将礼制停留在口头宣传上。荀子要实现他的礼,便引进了法家的思想,用法来惩治非礼的行为,这比起用仁义之心维持礼制在浊世更为见效。在这点上,荀子的法就与战国法家的法截然不同。荀子是借用法作为一种工具,以达到维护他的礼的目的,而不是法家那种用法来为君王服务。《荀子·王霸》:“上莫不致爱其下而制之以礼,上之于下,如保赤子。政令制度,所以接下之人百姓,有不理者如豪末,则虽孤独鳏寡必不加焉。”荀子认为法并不能替代礼,法的应用有其范围,《荀子·富国》:“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以法数制之。”商鞅在秦国上到王子下到庶民普遍推行法,荀子比起商鞅来,在法的适用范围上要小很多。我们也不能认为荀子的法是只针对下层庶民的,好像是有阶级立场,其实不然。西周以来所定之礼也并非在所有人中实行,其实仅限于上层贵族,庶民百姓并不知礼,礼是用来维护等级秩序的,庶民百姓并无等级可言。荀子用法治庶民是一种非常实际的需要,而对士以上阶层用礼治之,这也是荀子复古西周之礼的情愫所在。即便如此,荀子认为法治也不是非常理想之举,只是一种便宜之策,正如陈登元先生所言:“重礼者,儒家固有之见解,而重法者,荀子随环境而变化之一种结果。”《荀子·君子》:“乱世则不然:刑罚怒罪,爵赏逾德,以族论罪,以世举贤。故一人有罪而三族皆夷,德虽如舜,不免刑均,是以族论罪也。先祖当贤,后子孙必显,行虽如桀、纣,列从必善,此以世举贤也。”明显提出法治的弊病所在。这也说明荀子的法在理念上与商鞅、韩非等秦晋法家的法有所不同。

荀子想用礼同化法,但在荀子看来,他所处的社会已经是浑浊不堪,《荀子·富国》:“今之世而不然:厚刀布之敛以夺之财;重田野之税以夺之食,苛关市之征以难其事。不然而已矣,有掎絜伺诈,权谋倾覆,以相颠倒,以靡敝之,百姓晓然皆知其污漫暴乱,而将大危亡也。”荀子面对这样一个社会,再想用仁义之心以化之,恐怕是不太可能了。既然世人皆如此暴虐,那便以暴制暴,用法来治乱,达到治的状态,再以礼导之。这点并不像荀子以前的儒家那样,虽胸怀天下,满腔抱负,面对现实却显得无能为力,缺乏创新,只固守旧辞,对社会新问题不能有积极策略。这也就是荀子所批判的陋儒,《荀子·劝学》:“上不能好其人,下不能隆礼,安特将学杂识志,顺诗、书而已耳。则末世穷年,不免为陋儒而已。”荀子一针见血的指出了儒家的弊病所在,所以面对社会问题,理论上必须有所创新,要解决实际问题,手段上必须有所改变,于是荀子便引法入礼,用法来达到维护礼的目的。诚如李玉洁先生所言:“治理天下国家必以礼,礼是治国治民之本,而法则是必不可少的手段。法是维护礼的,是维护等级制度的。”

荀子之所以引法入礼,与他在稷下讲学,受稷下学派法家思想影响也有很大关系。《史记·孟子荀卿列传》:“荀卿疾浊世之政,亡国乱君相属,不遂大道而营于巫祝,信禨祥,鄙儒小拘如庄周等,又滑稽乱俗,于是推儒墨道德之行事兴坏,序列数万言而卒。”荀子正是在批判前人的基础上,得出了他的一套治世理论。荀子之前的稷下齐法家,都是礼、法融合的提倡者,《管子·任法》:“礼出于法。”,《管子·枢言》:“法出于礼”,《管子·权修》的先礼后法和《管子·正世》的先法后礼,这些矛盾都说明了齐稷下学者对礼与法的不同认识,荀子正是在这些基础上,认识了礼与法何为本源,并最终寓法于礼,以礼统法,并将礼做为法的终极标准和权衡原则。这是荀子对儒家的改造,正如李桂民先生所言:“总之,在儒家内部,荀子第一次对法作了理论上的系统阐发,其法思想容纳了礼法、政令和刑法,荀子学说的一个重要理论贡献,就在于把礼义和法义连接起来,并把礼义作为刑法制定的终极依据,从而架通了礼法之间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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